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质量技术检测监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交通管理监控专用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设备,医疗专用器械,环境检测监测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设备,航测专用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警用专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专用设备,法庭内部专用装备,保密设备。
药品,医疗专用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园林绿化及维护。
(三)服务类。
专业培训、物业管理、特殊印刷业务。
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 10 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 20 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 50 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于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五、其他要求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部门具备采购资格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