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条 根据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会计预算、会计核算、会计审查和会计监督,定期编制各种基金财务报表。
第三十一条 医疗费用结算、报销:
(一)医疗费报销:
1. 报销依据:报销时患者必须提供出院病历小结、费用清单、检查报告单、异地居住人员登记表、有效发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单。
2. 报销时间:在报销依据、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异地居住患者一日内办结,其他患者七日内办结。
3. 所有医疗费用必须在年度内审核报销(跨年度住院除外),跨年度不予受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费用,按照 “ 总额控制、定额结算、超支共担、按月预结、年终总决算 ” 的办法进行结算。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按年度内月发生的医疗保险基金量预拨一定数额的周转金。
第三十二条 当年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 10% 以内。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对举报人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 违规处罚:
(一)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医疗保险费数额的,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二)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违规费用外,并停止其医疗待遇 1-3 个月:
1. 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的;
2. 将本人医疗保险证借他人冒名顶替住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