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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执行,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由各地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基金以自然年度为计算单位,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缴纳下年度医疗保险费。以单位整体参保的可分月、季度或半年缴费,社会灵活人员参保的每年一次性缴清。

  第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足额补缴后恢复其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必须连续参保,断保一年以上的参保年限重新计算。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社会灵活人员首次参保,医疗待遇等待期为 180 天。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分配: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整体参保的,按缴费基数比例划入:在职人员 45 岁以下划入 3.2% 、 46 岁以上划入 3.8% ,退休人员划入 5.6% 。

  (二)社会灵活人员参保的,按不同的缴费标准划入:年缴费 600--800 元以下的不划入;年缴费 801--1000 元的,划入 200 元;年缴费 1001--1200 元的,划入 300 元;年缴费 1201 元以上的按第一款比例划入。

  第十七条 个人帐户属参保人员个人所有,用于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个人帐户可以结转和继承,除参保人员死亡或调离本市行政区域外,个人帐户不得提现。

  第十八条 合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 “ 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 。

  (一)住院起付标准: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一次住院为 200 元,第二次以上住院为 100 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一次住院为 400 元,第二次以上住院为 300 元;在三级和转往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一次住院为 500 元,第二次以上住院为 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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