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 2009 年第 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强宣传引导与依法强制参保相结合;自由选择参保险种与相对稳定连续缴费相兼顾;权利义务对等,缴费标准、参保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相挂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各级政府 负责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下设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日常业务工作。财政、卫生、药监、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 加强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按有关规定合理配置经办机构人员,足额保证经办机构经费需求。

  第五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以及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网络开发管理,统一证卡,统一管理制度;全市范围内一卡就诊结算,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逐步建立市级统筹。

第二章 覆盖范围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