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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根据2009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的精神,以及《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 的通知》 ( 咸政发[2009]13号 ) 文件中“执行期间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并鼓励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产业发展,现将我市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的适用范围调整为:在市房产局 ( 含咸安区房产局 ) 注册的城区规划区内温泉城区、咸安城区,开发区城区等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普通商品住房。
  二、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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