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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鼓励投资兴办企业暂行办法

贺州市鼓励投资兴办企业暂行办法
(贺政发[2005]3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市内、外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企业项目,以及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在我市投资的企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及自治区放宽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经财政部门核准,由地方财政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一)纳税额增量奖励。企业当年纳税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纳税增量1%的比例奖给企业经营者(民政福利企业除外);

  (二)出口创汇奖励。企业生产的产品自营出口或本市外贸企业出口本地产品,除享受国家及广西政策性奖励外,每出口创汇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三)技术创新奖励。企业新产品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并投入生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新产品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并投入生产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条 企业用地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可采取有偿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供给;

  (二)工业用地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的成本价格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出让;经营性土地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

  第六条 水电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除旺高工业区外,贺州市城乡用电价格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销售电价标准执行;

  (二)除旺高工业区外,工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1元;

  (三)落户旺高工业区的工业用户,在三年内工业用电价格丰水期每千瓦时0.435元,枯水期每千瓦0.565元;水价每立方米0.83元;三年后,按物价部门规定的电价和水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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