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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小型采石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采石场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规定,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得予以登记注册;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采石场,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采石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采石场及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电力供应单位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环保、国土、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采石场应及时减少供电量,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及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安全生产、环保、国土、工商等执法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采石场,不得供应生产用电。金融机构不得为被取缔和关闭的采石场提供金融服务。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个县(区)每季度必须对辖区内的采石场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乡镇每月必须对辖区内的采石场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地级市主要负责市属以上采石场的安全监管工作,保证每季度对所监管采石场进行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同时对县(区)实施指导性监督。
  安全监督人员对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程序。矿山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死亡1-2人事故,由地级市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并将查处过程和结果抄报自治区安监部门;死亡3-5人事故也由地级市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查处,但要报自治区安监部门审核后,才能结案;死亡6人以上事故由自治区组织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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