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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小型采石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小采石场由市、县负责安全监管,自治区对各地级市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主要对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行“双控”。每年年底集中考核评比。自治区对排列前三名安全管理较好的地市进行表彰。
  (二)各地级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安、国土、环保、工商、安监等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安监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采石场安全监管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深化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对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查和验收;认定采石场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依法做好采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与监督管理工作;审查矿山企业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情况;按《评估标准》划定安全等级等工作。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采石场《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与监督管理以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具体负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环保、国土、工商等执法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采石场,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返还,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整顿期间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部门按实际情况供给;对非法开采及安全生产、环保、国土、工商等执法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取缔和关闭的采天生场,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采石场,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矿山负责人在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做好采石场《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要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从有利于生态、旅游环境和实现规模化开采的角度出发,对矿山企业进行规划,合理布局,严格企业开采审批条件,严格把好审查、年检核发《采矿许可证》关。具体负责取缔无证采矿行为,清理和纠正不符合发证要求的采矿许可证;在接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执法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采石场的通知后,应及时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返还;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执法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新建采石场,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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