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局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执行。以上人员除了必须通过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外,还必须通过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三)采石场应当每年至少两次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采石场的实际开采工程图纸和安全设施及技术力量情况等资料。
(四)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采石场实行重罚制度。发生死亡事故的,一律停产整顿3个月,经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累计发生2次死亡事故的采石场,吊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且2 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石场,必须立即予以关闭:
1.没有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越界违法开采的;
2.采剥工作面形成伞檐、根底和空洞,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3.继续开采有可能引起严重环境后果或安全隐患的;
4.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不允许矿山开采的范围内进行开采的;
5.一面墙开采,且开采规模小,在一年内无法整改达到符合安全标准的台阶开采的;
6.对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不力,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7.一年内发生两起死亡事故或发生一起重大死亡事故的。
(六)加快采石场结构调整步伐,淘汰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小采石场。
1.各级安监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年产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采石场,临时性重点工程所需石料的新矿点,由国土资源、安监部门共同审批,严格把关。
2.2005年年底前年产20万吨以上的采石场都要采用机械化开采和中深孔爆破技术;否则,一律停产整顿。
3.2005年底基本关闭年开采量在2万立方米以下的采石场。
4.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的采石场,除按本意见管理外,还必须严格执行地下开采矿山的安全规定,严格监管。
(七)建立适合采石场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行业自律组织,促进采石场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目前,我区采石场基本处于一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自由状态,急需发挥社会的力量来共同搞好采石场安全管理工作。为此,各地要以地市一级为单位组建相应的采石行业或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管理协会。该协会为采石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为采石场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充当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等方面的作用。
三、落实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