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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09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1、续考人员可持上年度准考证(注明档案号)报考。
  2、首次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符合“2009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附件3)规定;
  (2) 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
  (3)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应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满13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项目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②作为项目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三)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四、根据人事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精神,一级注册建筑师各科目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八年、二级注册建筑师各科目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四年。
  五、 2009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使用的规范、标准及部门规章见《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考试书目内容的通知》(注建[2004]6号)。“2009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生注意事项”将随准考证下发至考生。
  六、考试报考程序:报考人员应向设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同底1寸照片3张(表格贴2张,准考证1张),由设计单位通过“勘察设计企业信息软件”用A4纸(正反面)输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申报表》和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并拷贝报考电子数据一份。首次报考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学历、业绩(或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设计年限等证明材料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设区市报考人员由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人事(职称)部门进行资格初审,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由主管厅局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单位必须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所有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并在申报表和复印件材料上加盖公章,对加盖公章的材料真实性予以负责。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初审合格报考人员申报材料的汇总工作,并将材料和汇总表(用Excel格式并备份电子数据)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驻昌省直甲、乙级设计院所负责将本单位初审合格报考人员的材料和汇总数据统一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个人报考在属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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