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药品、医用材料价格公示项目,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的规定,公示本机构销售量最大的100个品种,不足100种的要全部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原则上应公示全部项目,若因项目过多、不能公示全部项目的,除公示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外,各级政府开办的公立医院及住院病床超过100张的其他医院应当设置电子触摸查询系统,供缴费者查询所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住院病床不足100张,但有条件的其他医院也应设置电子触摸查询系统。
八、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挂号收费处、住院收费处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对所提供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公示的格式由深圳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
九、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价格公示工作。
十、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对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收费配备编码等方面的检索功能,以方便缴费者查找核对。
十一、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在医疗服务收费方面应继续执行和完善“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制度和“药品价格清单”制度。收费清单应打印编码、项目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且要与公示内容保持一致。
十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通过指定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在正式执行前,做好价格公示内容的调整工作。
十三、各级物价检查所应加强对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价格公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价格公示工作的指导,共同促进价格公示工作的顺利推行。
十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