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要求和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6〕153号)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2003年6月12日 深价联字〔2003〕23号)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注、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计价检〔2002〕2602号),现就我市实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个人行医,下同),都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
二、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及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内容,并应明示是否属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
三、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生产厂家、价格。
四、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
《规范》)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说明、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件、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
五、对符合相关规定已经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计委审批、但尚未编入《规范》的新医技服务项目和特需医技服务项目,公示时按其编排原则排序,在第五级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目前加“X”(新医技服务项目)和“T”(特需医技服务项目)。
六、对仅有一个
《规范》编码的同一终极服务项目,因存在不同等级的服务收费,公示时可在其所属
《规范》编码末尾加英文字母以示区分(如普通床位费编码为110900001,其细分后的单人床、双人床、四人床可分别编为110900001A、110900001B和110900001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