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从轻处罚时,应当按照《湖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基准》)规定,在阶次幅度内从轻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3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严重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四)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扰、逃避执法的;
(五)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以及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从重处罚时,应当按照《基准》规定在阶次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对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处罚的幅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处罚幅度的10%。
第十三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可以作出延期(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登记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目中,并及时录入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事实与违法事实的所有情节,一并填入《交通行政案件调查报告》的“案件调查经过”栏中,并提供相关证据。在“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内提出包括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对违法当事人依法实施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应当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行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