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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桂林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2004年1月9日)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扩大利用外来资金(市外、国外、境外资金)规模,鼓励招商引资,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进行奖励,其中,对社会引资者加大物质奖励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给予行政奖励。
  (二)分级奖励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本级重点招商项目及一定规模以上项目分别进行奖励、
  (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鼓励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
  (一)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党和国家机构、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二)社会引资者:除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
  三、奖励条件
  (一)引进外来资金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于我市。
  (二)对引进单个项目资金总额在100万美元或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社会引资者,遵循“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按照纳税受益关系,由桂林市人民政府和县、区共同给予奖励。
  (1)对引进单个项目资金总额在l00万美元或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我市公务人员,桂林市人民政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2002年第4号政府令,下同)给予行政奖励。公务员不得接受项目业主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四、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其引进的项目类别、资金数额进行奖励。
  (一)社会引资者
  引进资金设立企业或投资开发项目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3‰给予奖励。
  (二)公务人员引资者
  由桂林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和嘉奖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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