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三同时”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一)安全及尘毒治理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二)厂区动火管理制度;
(十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十六)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1%;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上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不得少于3人;50-200人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不得少于2人;50人以下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规划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与事故隐患负责组织或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六)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