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河池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缴纳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中直驻河池有关单位:
2004年,市人民政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政发[2004]1号)规定,制定了《河池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河政发[2004]30号),并委托市财政局代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教育附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委托各县(市、区)财政局代征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教育附加。为了了解2004年1月以来我市辖区内各单位贯彻实行桂政发[2004]1号文件和河政发[2004]30号文件情况,更好地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依法依规筹措教育经费,专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市教育事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缴纳专项检查。这次专项检查涉及面广,业务量大,要求各单位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认真搞好这项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实施机构:市直和驻我市的中直、区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专项检查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企业和有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缴纳义务的事业单位的专项检查由市财政局及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缴纳的专项检查工作。
二、检查目的:规范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
三、检查要求:有地方教育附加缴纳义务的单位要按桂政发[2004]1号文件和河政发[2004]30号文件要求积极配合专项检查。实施单位在检查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检查、依法处理、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的原则。
四、检查范围及检查对象:全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含中直、区直单位和企业)2004年度、2005年度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均属检查范围。
五、检查内容与重点:
按桂政发[2004]1号文件和河政发[2004]30号文件规定,检查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相关会计账薄和财务报表,按在职职工全年工资性收入的1%计征地方教育附加,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对工资性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予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