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市直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工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受理、调查和认定;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受理和调查等工作。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或复杂的工伤事故,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受理、调查和认定。
2、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做好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材料收集、审核、整理、送达。
3、工伤康复。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工伤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康复对象的推荐、资格初审、协助管理等工作。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具体支付项目和标准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中涉及工资基数计算的,社会平均工资以六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三、实施步骤
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准备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筹备阶段(5月15日-5月20日)。各县区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动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成立相关工作领导组,加强对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
(二)实施阶段(5月20日-6月30日)。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全面落实参保职工实名制;对历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归档;对暂收款、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做到账目清楚、账表相符。市政府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各县区要确保在6月30日前将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到市财政专户,自7月1日起全面执行确定的市级统筹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