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费率标准。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全市实行行业差别基准费率与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我市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风险较小行业的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中等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风险较大行业的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经营范围属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按其主业确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
浮动费率按照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浮动费率的规定执行。
(三)统一基金财务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金存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工伤保险费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直接进入同级国库,各县区国库部门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拨款凭证按月上划到市国库。全市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由市财政部门按月划转到市财政专户。
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县区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积累基金分户(以下简称基金分户)。市级统筹前,各县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审计并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后,按规定转入基金分户,用于弥补市级统筹后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市级统筹前存在基金缺口的县区,缺口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补齐;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形成的债权,由当地政府负责清理回收;工伤保险基金形成的债务,由当地政府负责依法解决。市级统筹后,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支结余60%进入基金分户,作为县区工伤保险基金的积累;40%归入市财政专户,纳入市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市本级和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基金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市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按季度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专户核拨至基金支出户。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按季度由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汇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从各县区基金分户核拨至县区财政专户,再由县区财政专户核拨至基金支出户。
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应加大对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力度,定期开展基金上解、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统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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