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相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
第一节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转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小型商贸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⒈依申请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⑴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⑵骗取出口退税的;
⑶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⑷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指本法第十四条第2项列举项目)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