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将医疗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依照《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依照《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依照《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商场(店)、餐馆越门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的,依照《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依照《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