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二)夜景灯饰规划区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方案要求设置夜景灯饰;

  (三)夜景灯饰应当按规定时间启闭;

  (四)夜景灯饰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灯饰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施工工地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围墙外抹灰粉刷,并书写文明警语或绘画;

  (二)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

  (三)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运许可证方可上路,施工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车轮不带沙土离开施工场地;

  (四)拆除建(构)筑物,应当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并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和渣土抛落人行道;

  (五)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当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六)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七)施工、拆迁等产生的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第十四条 水域环境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打捞水面漂浮物的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标合同的约定,及时清除废弃物,保持水面干净明亮;

  (二)不得擅自挖河堤或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构)筑物、堆放物品;

  (三)禁止向城区河道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随意增设排污口;

  (五)禁止损毁城区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

  (六)禁止在城区河道新建水上餐厅等对水质造成污染的项目。

  第十五条 商场(店)、餐馆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小区(楼)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洁净能源,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