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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濮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7日)废止

濮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濮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2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濮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濮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濮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濮阳市市辖所有地表水环境生态补偿。包括: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华龙区6个县(区)和高新区管委会辖区。主要河流:马颊河、金堤河、卫河。

  第三条 根据市政府与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等,补偿考核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第四条 生态补偿基准金依据为《河南省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所确定的各河流的生态补偿基准金标准(附件1)。

  第五条 对各考核断面水质出现超出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值的,按照排水去向确定断面,根据超标程度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的生态补偿金。

  1.0.2<超标倍数≤1.0的,补偿金按照“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进行计算;
  2.1.0<超标倍数≤2.0的,补偿金按照“2×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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