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贺州市市区范围内(包括贺州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贺州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
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委托贺州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