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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发展房地产业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玉林市关于发展房地产业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进行修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月9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9日)修改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发展房地产业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
(玉政发[2003]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过2003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玉林市关于发展房地产业的若干规定》 (玉政发[2001]60号)第八条:关于“鼓励企业以闲置的房地产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方式与开发企业经营房地产。1998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职工住宅的,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报建费用按经济适用房收取。”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现将有关具体实施细则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以闲置的房地产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方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经营房地产,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工程用地、建设须按规划管理的规定报市规划局批准;

  (二)以闲置房地产参与地产开发的企业,应结合企业改革把有关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同意批准;

  (三)所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须办理出让手续。如项目经规划部门确认属于旧城改造的,其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玉政发[2001]6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执行,即每亩收取出让金1元。

  二、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职工住宅的,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报建费用按经济适用房收取。其具体条件及办理程序如下:

  (一)在玉林城市规划区内的现有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空闲土地,而且确属内部无房户较多,干部职工强烈要求解决住房问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二)具体手续办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1、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房改办申请;

  2、经房改办同意后,建房单位须与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委托开发建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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