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市科委、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预算及时核批拨付项目(课题)资金,并负责组织项目(课题)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 示范区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原则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的调整,由牵头部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批准。
(二)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不变的前提下,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 意见,报牵头组织部门(单位)批准。
(三)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支出项目中的设备购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原则不予调增。其他支出项目之间可根据项目(课题)的具体执行情 况,在确保实现项目(课题)目标的前提下,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示范区内的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分为年度决算和项目(课题)决算。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应当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市财政拨款、单位自 筹经费等渠道安排的用于科技重大专项的各种资金。
重大专项资金的年度决算按照部门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牵头组织部门(单位)汇总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批复。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课题)决算,将项目(课题)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层)报至牵头组织部门(单位),牵头 组织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资金,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课题)因故中止,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 告及资产清单,正式报送牵头组织部门(单位),由牵头组织部门(单位)组织进行清查处理。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出现项目(课题)目标和计划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资金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 示范区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和市科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