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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流拍财产变卖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第二十一条 变卖程序中需要执行机构协助的,执行机构应派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在流拍财产变卖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其案件承办人、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买受变卖财产,不得指使其亲属或者他人为其代买。
  第二十四条 市高级法院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定期培训、组织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21日起实施,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变卖公告样式:

北京市___人民法院变卖财产公告
(  )___执字第___号

  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名称)申请执行___________(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一案, ___________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或扣押)了被执行人____________(姓名或名称)的财产并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______________(财产名称、所在地、数量及权利负担等情况)。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________元;保证金________元。
  三、应买申请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四、应买申请登记方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___年___月____日(   )___执字第____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变卖公告公布后,有两个及其以上应买申请人登记的,变卖将以公开变卖会的形式进行,公开变卖会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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