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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流拍财产变卖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6)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八条 保证金的数额由负责变卖工作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确定,但不得低于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的百分之五。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具有应买申请人资格。
  第九条 变卖可以由法院自行组织,遇有不适宜
  由法院自行组织变卖的情形,应当委托相应机构实施变卖活动。
  法院自行组织变卖应以公开变卖会的形式进行。变卖公告发布后,有两名及其以上应买申请人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变卖价格;只有一名应买申请人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以财产第三次流拍的保留价作为变卖的起始价格。
  公开变卖会上,主持人员应对变卖中需要扣除的费用进行公示。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对公开变卖会全程进行录像,并将录像光盘附入执行案卷归档。
  第十条 各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将公开变卖会的时间、地点及变卖价款的交付期限提前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对变卖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担保物权等权利人及应买申请登记人。
  召开公开变卖会,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同时通知执行人员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参加。
  各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将公开变卖会的时间、地点提前3日报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可视情况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公开变卖会应由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主持。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变卖价格的,应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起始价格,由买受人互相竞价,由出价最高者买受。
  竞价定价后,如对该变卖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买受人同意,应由其以最高价承受;多个买受人均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依优先权的相关法律确定。
  第十二条 变卖成交后,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督促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将变卖价款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
  变卖价款在亿元以上的,买受人可以分期付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将全部变卖价款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
  变卖价款在千万元以上的,买受人应在1个月内将变卖价款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
  变卖价款在千万元以下的,买受人应在10日内将变卖价款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变卖目的难以实现的,致使变卖以竞价第二顺位价格成交的,成交价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及实际产生的费用,一并由原买受人承担,从原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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