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虚报、隐瞒收入或伪造收入证明或不提供收入证明或不配合入户调查的;
(三)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16周岁-60周岁,女16周岁-50周岁)有劳动能力,不到当地劳动部门求职登记或虽已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绝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五)申请人原有住房面积人均达10平方米以上,提出申请前三年内又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兴建住房、购买住房用地的:
(六)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人高收费学校的:
(七)家庭成员中有购买股票或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
(八)家庭成员经常有高消费行为的:
(九)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未经依法处理的:
(十)户口在本市市区或市辖各县,但在外市、县连续居住生活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十一)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二)其他依法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六条 低保标准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应当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三章 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与收入的计算
第七条 申请对象家庭人口,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及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定,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及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家庭成员中有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虽已迁出,但也可纳入家庭人口计算。具有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其户口虽已独立,并不生活在一起,应把赡养义务人给付的赡养费纳入家庭总收入。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实物收入及有价证券收入的总和。家庭成员的月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计人家庭收入的项目有: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费、商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