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市中心必须公示贷款程序,必须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市中心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委托银行:受托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房地产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没有还清贷款前,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二条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签章后,南借款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力、理抵押登记手续,市中心将资金划入受托银行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银行将款项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内。
第四十三条 贷款额度;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综合审核,按借款人购房的价格、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造价予以确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房改房等控制在70%以内:自建房、二手房、商住两用房控制在60%以内: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25万元。
第四十四条 贷款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止。最长为30年;特殊情况下,视借款人资信程度,可酌情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四十五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必须用购买的住房或自建、大修、翻建的住房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并承担其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抵押登记、保险等费用。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监督和罚则
第四十八条 市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市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九条 市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