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贷款对象: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十七条 贷款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开户缴存者须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外地调入职工将原缴存公积金转入本市,视为正常缴存);
  (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及二手房)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房价款3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40%以上的自有资金。
  (六)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七)同意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并同意授权划款;
  (八)同意在保险机构办理抵押房产的综合保险手续。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凭有效购房合同或建房审批手续等文件向市中心领取、填写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市中心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借款人在本市城镇的常住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明,未婚职工(含离异、丧偶未再婚)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及单位未婚证明;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已婚职工提供夫妻双方经济收入证明);
  (三)购买自住住房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买卖契约;自建住房的土地使用证、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建房立项批文、设计文件批复、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预算书;集资建房合法有效的合同或协议: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及大修、翻建预算;二手房凭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买卖契约、纳税凭证、所购房屋的 《房屋所有权证》;
  (四)购房或集资(自)建房的首期付款凭证;
  (五)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六)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如:开发商开户证明、预售许可证等)。
  第三十九条 职工在本市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向购房或参加集资建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市中心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如购房或参加集资建房所在地管理中心因资金问题或其他原因不能满足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要时,市中心也可直接给异地购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条 职工使用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款。以后每年或每隔几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