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批文和职工化名册(或与集资单位签订的集资协议书)及集资单位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
(七)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在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的《租赁合同》和工资证明。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1.偿还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出具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配偶的身份证明;2.偿还银行住房货款的,出具银行打印的还款明细单(须反映贷款余额)和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配偶的身份证明。
(九)离、退休的,出具离、退休证。
(十)户口迁出自治区的,出具外地户口簿或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明、或与外市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工作调离自治区的,出具对方工作人事关系调动函;处国、出境定居的,出具因出国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出国移民证或境外身份证。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具鉴定机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出具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公证书或单位责任书、继承人申请书(公证书或责任书中指定的继承人,需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和申请书,未成年的提供户口簿)。
(十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十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十二条 市中心在收到单位提交的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支用的决定;准予支用的,通知单位经办人到市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支用手续。
经批准同意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市中心将支取金额转到职工所在单位的账户内,职工到单位财务领取,或者由中心划入承担施工的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封存支取的,由市中心直接支付给职工。
第三十三条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或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由市中心责令限期退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贷款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市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银行向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发放的专项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中心承担。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自住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的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