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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单位应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市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被封存账户职工重新就业或者与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及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为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支取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迁出自治区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九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三十条 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十一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复印件备查):提取时必须书写个人申请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除已调出单位(在中心封存部)的职工外,其他将材料一并交由单位经办人办理。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具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二)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桂林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计价核定表(三)》和房改房买卖契约。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住房买卖契约。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实施房屋拆迁单位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
  (五)建造自住住房的,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证、开工证;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危房鉴定证书和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表。
  房屋翻建是指将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翻建工程适用于因自然灾害破坏等原因使房屋结构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房屋大修是指房屋承重结构实施部分拆换、加固,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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