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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息:职工个人的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第二十三条 本市每年定期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核定缴存基数的年审工作,各单位!必须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到市中心(管理部)办理年审和缴存基数调整核定手续。

第四章 转移、封存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
  (一)职工在自治区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重新就业的。
  第二十五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单位应自与职工变更、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市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市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市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职工调动到广西境内另一个设区城市工作的,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市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市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信汇到新工作地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第二十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市中心应设立“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户”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封存管理:
  (一)被兼并或破产单位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所在单位撤销,职工到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
  (三)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四)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五)职工被单位除名或开除的。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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