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市中心负责办理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市中心必须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发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 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市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三章 缴存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当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时,只能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月缴存的工资基数按照进城务工人员的月聘用工资计算: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当缴存人缴存基数超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时,缴存基数按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下岗、内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单位发给职工的下岗、内退工资。因机构改革原因提前退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工退休工资计算。职工提前退休后再就业的,只能在原单位或新就业单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一方所发的工资为计缴基数。
第十三条 本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统一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各12%;要求缴存比例低于12%的(但不得低于5%),须报经市管委会批准:要求缴存比例高于12%(13%-15%)的,经市管委会核定,报自治区批准后可以执行;缴存比例提高到15%后,单位仍有经济承受能力的,还可以建立缴存比例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为职工缴交,职工个人不用扣缴)。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由单位提出,经市管委会核定,报自治区批准后执行。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