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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5]7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九日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2]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支取、贷款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法定职责行使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市辖12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市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承办本住房公积金管理具体业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的外籍职工、临时职工以及合同期不满一年的职工除外)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下岗、内退且仍从所在单位领取薪资的职工,应视同为单位在职职工,仍须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提前退休的职工,如职工个人退休时不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要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与在职职工一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也应足额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分,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第六条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不计入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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