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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设立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中"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的规定,设立"昆明市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
  服务中心是由市金融办管理的独立事业法人,主要职责是:服务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工作;作为政府引导基金的执行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负责对我市股权投资基金的推进、设立及协调服务工作;并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做好相应的协调服务工作。
  (四)投资公司
  服务中心可以委托市属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代持引导基金的投资股权,投资公司负责管理引导基金投资股权,并认真履行股东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五)托管银行
  引导基金采用托管模式,服务中心选择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并报管委会批准后,与托管银行签订引导基金托管协议,妥善保管基金资产。
  《暂行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由市金融办负责引导基金托管行选定、开户等准备工作并牵头相关单位提出引导基金投资意向书报管委会;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引导基金并拨入托管账户。
  四、工作步骤
  按照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的方式、方法,坚持以设立引导基金为中心,市委、市政府统筹协调,多部门相互联动、高效推进的原则,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步骤。
  1.由金融办草拟《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报政府常务会审议,并报市委常委会审议。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时限要求:2009年10月完成。
  2.《暂行办法》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发文执行。同时,根据《暂行办法》市政府发文组建引导基金管委会,开展建立制度、组建专家组、比选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等各项筹备工作。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及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和投融资公司
  时限要求:管委会成立后2个月内完成。
  3.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设立昆明市企业融资服务中心。服务中心编制7人,设主任1人并由市金融办一位副主任兼任,工作人员采用与人才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合同方式解决,人员和办公经费从提取的引导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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