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一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6月2日
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发展科学技术事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技事业发展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的一种荣誉,是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包括: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并经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完成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发明。上述技术成果和技术发明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
(二)推广应用类成果:是指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的科技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使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我市有较大范围的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推广应用类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系统以及生物新品种;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是指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区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科技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每年评审一次,并依据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对推动科技进步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设一等奖2项、二等奖5项、三等奖8项奖励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