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生产每吨钢材耗电量。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的生产设备使用情况报告后5日内安排2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情况是否真实,并测算核定其生产每吨钢材的耗电量,逐级报区(县)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纳税人执行。
根据南宁市目前小型轧钢行业的生产工艺水平,市局测算出部分产品的生产耗电量最高限制指标如下,各区(县)局可参照执行,对表中未列举的钢材种类,由各区(县)局自行测算,并报市局备案。
产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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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的生产每吨钢材耗电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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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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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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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钢、螺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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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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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生产每吨钢材耗电量计算其应纳税额,填写《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附报以下资料:
1.《生产用电登记表》(附件);
2.供电部门开具的电费发票复印件、自行发电耗用燃料的发票复印件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比对。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对纳税人生产实际耗电量进行查验,并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纳税人申报的用电量低于查验核实用电量的,应按第四条的规定计算补征税款。
第六条 电表管理。纳税人同时从事多种生产经营的,生产钢材用电与其他用电必须分别单独加装电表核算电量。
纳税人自备发电机组自行发电的必须安装质量合格的电表,并于安装完毕使用前3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电表进行铅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