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连续6个月零申报或未申报的纳税人,并拒绝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缴纳税款的商贸公司,除依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可依据《
公司法》第
225条的规定,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章 约谈举证
第十五条 在审核分析、充分了解掌握纳税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就发现的疑点问题填写《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或以书面形式对疑点问题举证,约谈纳税人时应有2名以上评估人员在场并确定主问人和记录人;同时填写《约谈举证记录》。
第十六条 约谈的内容:
(一)未按期申报,申报资料不完整、不齐全,各项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不一致的原因和举证。
(二)纳税申报表、数字填写不完整、不规范,适用的税率及各项计算不准确的原因和举证。
(三)纳税申报的内容与附属资料的内容不一致的原因和举证。
(四)发票使用异常的原因和举证。
(五)当期纳税申报与基期纳税申报情况有较大差异的原因和举证。
(六)企业纳税申报情况与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原因和举证。
(七)零申报的原因和举证
(八)企业存货增减变动异常、资金往来异常的原因和举证;
(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需要确定的其他约谈内容。
第十七条 对举证确认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纳税人应对照自查,并限期报送《纳税评估自查举证情况表》。
第十八条 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对评估人员提出的疑点问题解释不清或无法举证的纳税人,经区(县)局主管领导批准,评估人员可到实地检查核实;经检查发现有重大疑点问题的,应填写《纳税评估转办单》转稽查部门检查。
第六章 评估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要求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