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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对实行查帐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由主管区(县)局的税源管理股负责具体实施,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指定负责。

  第七条 纳税评估的基本环节分为数据分析、对象确定、纳税评析、约谈辅导、举证确认、认定处理、成果管理。

  第八条 纳税评估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二章 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第九条 纳税评估对象采取计算机选户与人工选户相结合的方式,从下列纳税人中选取:

  (一)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校验错误的纳税人;

  (二)当期某一项涉税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指标值波动较大的纳税人;

  (三)当期零申报、未申报的纳税人;

  (四)当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五)存在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

  (六)纳税申报情况与税务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纳税人;

  (七)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八)根据各时期工作重点需要重点进行评估的纳税人;

  (九)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

  (十)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以及重点税源等。

  第十条 选定纳税评估对象后,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户选取审批表》,经区(县)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纳税评估信息

  第十一条 纳税人基础信息:

  (一)认定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行业代码、注册资金、纳税人联系电话、纳税人地址、法人代表、银行帐号、经营方式、征收方式、减免税类型、经营规模(从业人数、生产人员)、关联企业、分支机构等。

  (二)企业财务信息:财务核算方式、科目设置、资金动态、工资费用、生产费用、销售成本、应收应付款对应科目等。

  (三)发票信息。包括票种、用票量等。

  (四)企业纳税信息:应税销售收入、应纳税款、入库税款、欠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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