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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监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宁市税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税源管理信息及各种涉税资料,运用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定,辅导纳税人自查自纠,处理涉税异常,为稽查环节提供信息,同时提升纳税遵从度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纳税评估的对象是实行查帐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评估实行日常评估、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相结合的分类管理。

  (一)日常评估是指申报期过后,评估人员借助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通过对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数据的审核和指标测算,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将零申报、未申报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进行纳税评估工作。

  (二)专项评估是对非零申报、未申报企业,每季度根据税务登记内容进行分类,按行业和经营规模计算出评估参数指标的峰值和平均值,查找异常申报区间范围,依此确定税收监控警戒线和纳税评估对象,进行纳税评估工作。

  (三)特定评估是指对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以及重点税源等评估对象的评估。

  第五条 纳税评估人员应当在一个纳税评估周期内,即本次申报征收期结束后到下一次申报征收期结束之前,完成对当期纳税评估户的纳税评估并作出纳税评估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评估时间的,须经区(县)局主管领导批准。如选取户同期正在进行汇算清缴或税务稽查,应终止纳税评估工作。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工作周期可按照具体工作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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