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函〔2004〕572号),换开水(电)费发票不属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范围,决定从文到之日起,停止代为换开、分割水(电)费发票。原文《印发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开水(电)费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0〕465号)作废。
各代开普通发票点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有关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文件规定,严禁超范围和超权限开具发票,同时对免税项目开票的,须经城区(县)局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