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监督员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事)件标准,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对轻微的事件,可由城管监督员现场处理。城管监督员应当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九条 城管监督员采集信息的行为,是依法履行政府赋予城市管理工作职能的一部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采取恐吓、威胁等方式阻挠信息采集。
第十条 城管监督员采集的信息,经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受理后,可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设立12319城管服务热线、数字城管网站(www.km12319.com)等反映城市管理问题的渠道,同时接受12345市长热线、110等联动单位转办的城管问题信息。
第四章 受理派遣和处置核实
第十二条 值班长依据城市管理部(事)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和反映的问题进行判别、确认,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派遣,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信息接收机构,配备相应接收设备,在接到监督指挥平台案件派遣信息后,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时限标准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及时反馈到市和县(市)区监督指挥中心。
第十四条 监督指挥中心根据反馈情况,指令责任网格内城管监督员及时核实。对核实通过的,予以结案;对核实没通过的,再次由系统平台派遣处置;问题严重的进行网上、媒体曝光或者现场督办处置。
第五章 考核和监督
第十五条 数字城管系统功能逐步拓展完善,建立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使考核评价体系更加科学合理,促进工作落实。数字城管系统考核结果将纳入市国民经济发展指标考核体系,以促进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城市管理相关单位、社会各界自觉参与城市管理。
第十六条 考核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