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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维护城市环境。

  第四条 对城市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负有处置责任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专业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个人)、建设施工单位、设施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尽职尽责,按时按标准做好处置工作。

  边界不明晰的问题,由各级民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 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信息受理、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县(市)区数字城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参照执行。

第二章 规划、建设、运行

  第六条 规划建设原则

  在数字昆明的框架下,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坚持标准、整合资源、节俭建设、循序渐进、群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运行机制保障

  (一)按照“一级监督、两级指挥、三级考评、四级网络、五方联动”的运行模式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一级监督是指市级平台统一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实施监督考核评价;两级指挥是指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建立监督指挥平台,按照职能实行分级指挥;三级考评是指建立科学考核监督机制,围绕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市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专业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考核街道(乡镇)、所属专业部门。街道(乡镇)考核所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四级网络是指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网格)网络体系;五方联动是指建立政府、专业部门、企业、社区、公民的联动机制。

  (二)遵循“主地协同、属地为主”的处置原则。经核实属市级专业部门的案件,由市监督指挥中心派遣至市级专业部门进行处置,除此之外的案件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处置。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八条 市与县(市)区分别成立城管监督员队伍,分别由市和县(市)区数字城管办公室管理,监督下级和本级专业部门解决落实城市管理问题,实现“监督与管理”分离。市级监督员主要职责是采集城市管理信息,并对县(市)区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同时对市级专业部门处置的案件进行核实;县(市)区城管监督员对本区域城管案件实施采集上报,对市民投诉的问题进行核实,及时将核实后的信息反馈至监督指挥中心,对本级政府(管委会)专业部门和辖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城市管理案件处置结案情况进行核实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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