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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定的《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数字化城市管理行为,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增强城市竞争力,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良性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城乡范围内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成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统一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实施和地理信息及城市部件普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推进创新本区域数字化城市管理协调指挥处置制度,建立“大城管”机制,促进城市管理问题的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部(事)件问题,由属地政府监督管理;竣工后的部(事)件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管理。

  规划、国土、公安、发改委、信产办、国资委、财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2345市长热线、民政、市政、邮政、建设、城管、房管、环保、滇管、工商、园林、农业、旅游、交通、卫生、计生、水利(水务)、文化、体育、人防、消防、安监、药监、广电、气象等行政管理及执法部门和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煤气、公交、民航、铁路、有线电视等专业部门涉及城市管理方面问题的单位,应当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并按照各自职责,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的工作。

  宣传、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监督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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