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贯彻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范、标准,制定并实施本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生态环境保护,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行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风景名胜资源相对集中,景色优美,地方特色鲜明,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的区域,可以申请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

  市级风景名胜区面积不得小于40公顷。

  第七条 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选择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名胜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其他专项规划。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