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市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昆明市市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我市风景名胜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办法、规范和标准;
(二)组织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论证和报批工作;
(三)组织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定和报批工作;
(四)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以及管理工作;
市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风景名胜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的上报审查工作;
(三)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以及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查处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风景名胜区的日常利用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