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09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的通知
(浙建管〔2010〕1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09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的通知》(建办质函[2010]3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报送的“2009年事故处理的总体情况报告”应包括:
1.事故发生情况、结案情况;
2.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情况;
3.事故处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二、各地要认真填写《2009年每起事故的具体处理情况表》(见附件1),空白处填写“无”。表格可从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上下载。
三、根据《转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0]31号)的要求,请杭州市、湖州市、金华市、台州市、舟山市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紧上报2009年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结案报告。
请各地将上述相关材料于2010年6月5日上报我局。
四、各地要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浙建建[2008]9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要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对事故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并按时上报复查报告和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上报今年以来发生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
附件:1.《2009年每起事故的具体处理情况表》
2.《关于报送2009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的通知》(略)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2009年每起事故的具体处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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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单位处罚情况
| 责任人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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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故工程名称(全称)
| 结案情况(是否已上报)
|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填写单位名称和处罚期限)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填写单位名称)
| 降低资质等级(填写单位名称)
| 吊销资质证书(填写单位名称)
| 停业整顿、停止招投标(填写单位名称和处罚期限)
| 警告(填写单位名称)
| 罚款(填写单位名称和罚款数额)
| 其他(填写单位名称和处罚情况)
| 追究刑事责任(填写受罚人姓名及职务)
| 行政处分(填写受罚人姓名及职务)
| 停止执业(填写受罚人姓名及职务)
| 吊销证书(填写受罚人姓名及职务)
| 警告(填写受罚人姓名及职务)
| 罚款(填写受罚人姓名及职务和罚款额)
| 其他(具体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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