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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管理市级粮食储备和流通的职责划给昆明市粮食局。

  (三)划入原昆明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有关协调、拟定、指导等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

  (四)加强铁路和轨道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合省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和指导区域经济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工作,提出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政策建议;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发布部分市级专项规划。

  (二)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政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研究分析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定期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

  (三)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四)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价格、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价格运行分析,制定并实施控制价格总水平的目标和措施;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收费改革调整方案,拟订和调整由市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全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及服务价格的审批或上报;规范全市市场价格秩序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监督检查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负责价格监测、认证、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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