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加强救灾职责,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体系。
(四)加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职责,健全民间组织服务社会功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昆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指导灾区搞好生产自救和妥善安排好灾民的生活。负责组织核查灾情,申报、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发放和使用情况,承担昆明市救灾捐赠办公室有关具体工作。
(三)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指导县(市)区搞好城乡低保对象的调查核实和审定,监督和检查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使用。指导县(市)区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
(四)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和法规,指导检查全市优待抚恤政策的落实;承办革命烈士的审核、追认、褒扬和抚恤工作;承办评定和调整伤残等级的审批和申报工作。